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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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
第一章 總則
   第一條  本公司為防治所屬各單位員工性騷擾事件(以下簡稱性騷擾)、維護性別工作平等及人格尊嚴,特依據「性別工作平等法」及「工作場
       所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」訂定本辦法。
   第二條  處理性騷擾申訴案件,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依本辦法規定辦理。
   第三條  各單位應致力保護所屬員工、切實宣導性騷擾防治觀念,使所屬員工知悉,以提供免遭性騷擾之工作環境。本辦法中適用的員工,包
       含受僱者、派遣勞工、求職者、實習生及技術生。

第二章 性騷擾之防制
   第四條  本辦法所稱之性騷擾,指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,任何人(含各級主管、員工、客戶…等)以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
       為,對其造成敵意性、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,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、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; 或主管對前揭人員為明
       示或暗示之性要求、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作為勞務契約成立、存續、變更或分發、配置、報酬、考績、陞遷、降調、
       獎懲之 交換條件。
       具體而言,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:
       一、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之侮辱、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。
       二、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、不悅、冒犯性質之語言、身體碰觸或性要求。
       三、 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。
       四、 強制性交及性攻擊。
       五、 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。
   第五條  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,不得利用工作上之權力、機會或方法,對前揭人員性騷擾;亦不得縱容他人對前揭人員性騷擾。
       就業場所有前項之情形時,因工作關係有管理監督權者應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;未予勸阻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者,以縱容論。
       為增進員工對性騷擾防制觀念的認知,公司將於每年度至少對所有員工定期舉辦一次「性騷擾防制」議題的相關教育訓練課程。
       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、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,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、提供必要防護措施,並事前詳為
       告知前揭人員。

第三章 性騷擾申訴程序
   第六條  員工遭受性騷擾,可向本公司人資單位提出申訴,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,若以言詞為申訴者,應作成紀錄,經向申訴人
       朗讀或使閱覽,確認其內容無誤 後,由其簽名或蓋章,且申訴文件缺漏未補正者,應給予14日補正期間。
       申訴專線電話02-2715-2885轉分機5300,申訴專用電子信箱HR@sportslottery.com.tw,並將申訴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揭示之。
       遭受性騷擾申訴時應載明下列事項:
       一、申訴人姓名、服務單位及職稱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、申訴日期。
       二、有代理人者,應檢附委任書,並載明其姓名、住居所、聯絡電話。
       三、申訴之事實及內容。
       本公司不會因員工提出申訴而予以解職、調職或為其他不利之處置。
       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公司員工性騷擾時,本公司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,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當事人。
   第七條  本公司對員工申訴性騷擾案件,將由人資單位指派專人調查,不會規避、妨礙或拒絕;並應成立專案申訴處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委
       員會)。
       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相關人員,於調查過程中應嚴守保密原則,不得洩漏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當事人身分之相關資料。
   第八條 前條委員會,得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,其中女性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。
   第九條  委員會為處理申訴案件,必要時得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或陳述意見,並得依當事人之申請,進行調查。
       委員會為調查審議性騷擾申訴,得要求相關人員提供所需資料。於充分審查證據資料作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
       建議,委員會之決議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。申訴人及申訴相對人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,得於收到書面次日起,20日內提出申
       復。
 
   第十條  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作成決定;必要時得再延長一個月,但以延長一次為限,並通知當事人。
   第十一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,應視情節輕重,對申訴之相對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。如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,亦對申訴人為適當之
       懲戒或處理。
 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總經理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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